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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侵权责任法》所指的环境污染,既包括对生活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呢?

一、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在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法院一般采取客观标准,根据受害人所提供证据的客观公允情况进行判定,实践中常采用的方法:

1、按鉴定评估报告来确定

由鉴定评估机构参照一定的专业鉴定方法和计算公式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此种方式相对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接受,因此成为法院确定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损失深度依赖的方式。实践中也不乏因为受害人无法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

不过,鉴定评估报告亦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鉴定已经时过境迁,难以反映当时情况,强行鉴定,不够客观,容易包含水分,往往成为社会空耗成本。特别是在有可比拟的案例作为参考时,污染损失是否还有必要鉴定值得商榷。

2、按营业损失或其他可证明的收入

此种方式适合受害人存在可计量的收入,比如受害人是工商个体户的,根据其因侵权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来补。如果是农业损失,则是根据平均水平或者是市价能够确定的收入,选取可参照的基准进行计算。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上述收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如“李树强、张玉峰等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证明原告在其主张的养殖区内的养殖行为是合法养殖。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养殖收入损失不予支持,被告仅承担原告养殖成本的赔偿责任。”

3、根据双方或受害人与第三人的协议约定

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有协议约定的损失赔偿,一般可作为法院直接采信的证据和标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损失补偿标准亦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只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间接失,如纯经济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污染者与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的是如果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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